第161章 倒打一耙的隐患,投入收获不成正比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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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墨工作室。

经纪人黎晓莉邀请了一位来自知名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,做法律咨询。

顾墨作为艺人,这种时候他尽量不露面掺和。

交由黎晓莉处理就行。

“周律师,你好。”

“黎总好。”

双方客套了一番后,黎晓莉把前因后果说了出来。

周律师认真听完后,对这些事情心里有数了。

他稍微整理了一下思绪措辞后,便道:“那位昵称为‘沉默不是金’的用户,在没有指名道姓的情况下诽谤顾墨,一般属于民事侵权层面的问题。

她说G某跟她拥抱亲吻等一系列亲密行为,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编造,就属于虚构事实。

同时,她以点赞顾墨微博的方式,暗喻这个G某是顾墨的行为,具有主观故意性。

表明她在主观上有故意指向顾墨,并且传播虚假信息的意图,放任该虚假消息对其名誉造成损害。

而这种言论一旦传播开来,会让他人对顾墨的看法和评价降低。

损害其名誉,使他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受损。

这构成对顾墨名誉权的侵犯。

顾墨有权要求她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。”

“只能做到这种程度的回击吗?

那对于造谣的人来说,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,完全是不痛不痒。

造谣成本这么低的话,若是人人都有样学样。那作为艺人,岂不是只能被动挨打?

不能让人坐牢吗?”

顾墨在此之前,跟黎晓莉聊过,他一定要让造谣的人付出代价。

不用对方道歉,也愿意放弃索赔。

只想把造谣的人送进监狱里去忏悔,痛哭流涕。

周律师:“那就是刑事犯罪层面的事情了,而满足诽谤罪构成条件挺简单的。

如果该言论在较大范围内传播,比如在大型网络平台上被大量点击、浏览或转发,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。

亦或者造成当事人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,事业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,就可能构成诽谤罪。

这些情况,很容易达到‘诽谤罪’的标准线。”

黎晓莉并没有露出胜利者的笑容,她知道事情不会这么简单的。

正如她预料,周律师话锋一转:“但目前有一个问题,对方没有明确表示‘G某’就是顾墨。

就算是明确表示了,也很难让对方坐牢。

因为在实际法律操作中,对于这类娱乐圈的纠纷案件,一般都倾向于调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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